防疫險-金管會是否管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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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險-金管會是否管過頭?

2022.12.16

中華開發資本公司余珊蓉資深副總演講

主題:防疫險-金管會是否管過頭?

日期: 2022/12/15

2022年12月15日風保系邀請中華開發資本公司余珊蓉資深副總為同學演講「防疫險-金管會是否管過頭?」。

保險業屬於特許行業之一,但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管相對其他特許行業較特別嚴格,是因為保險商品種類中包含長期契約,長期契約的持續期間可以長達數十年之久,時間越長的契約所面臨的風險越高,尤其是保險公司若是經營不善導致破產,民眾投保的保單都會失去保障,金管會出於保障民眾的權益而嚴格控管。

首先,余資深副總提出一個問題:「壽險的和產險的防疫保單,哪一種理賠門檻較低?」,余資深副總告訴我們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防疫保單理賠範圍的不同之處,例如:人壽保險防疫保單理賠範圍是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負壓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以及確診補償金,財產保險理賠範圍則是隔離補償金,只要被隔離就可以拿到保險金,而壽險的防疫保單需要經過醫生問診後確認感染法定傳染病且有住院才可以申請保險金,相比之下產險理賠門檻更簡單,但相對的確造成現今許多產險公司理賠總金額將近1,887億元,甚至導致壽險與產險公司需要辦理增資。

金管會的出現是為了控制金融秩序的穩定而保險公司承擔了許多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的風險,透過這樣的風險控管,可以讓整個金融市場更趨穩定,而這次金管會的介入,余資深副總認為起因是政府在防疫保單發行後對鬆綁了防疫政策,因為已經知道既有的防疫政策無法再維持清零的目標,隨後政策鬆綁影響了的各大保險公司的理賠制度,並且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從寬認定的防疫險以及疫苗險的理賠程序,從民眾的利益出發考量,而保險公司在必須配合金管會的立場而無法向自己的再保公司申請理賠,造成如此巨大的賠償金額都由發行防疫保單的保險公司自己承擔虧損,而保險公司原先因台灣嚴格的防疫政策而發行保單獲利,但現今政策鬆綁,實際理賠率遠超先前所預估的,讓保險公司的財務出現難以想像的虧損。

根據民法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勢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可申請法院增、減給付,各大保險公司希望利用這條法原來提起訴願,而法官認為,疫情大爆發可參見國外的案例,並非不可預料之事項,駁回保險公司的申訴,保險公司必須全權承擔這些理賠金額。透過國外的案例可以得知,日本的防保單所採用的是浮動費率,這可能是一個我們可以參考的案例,未來面對這些我們無法預防的意外時,可以利用浮動費率,來降低自己的風險,也能讓讓風險由我們自己控管,不會因為政策臨時的大轉彎,就讓風險掌控在別人手上。

經過余資深副總的講解,對法律方面的知識有更深入一層的了解,這次的演講雖然牽涉的層面重於防疫保單的部分,但是可以藉由保險商品的相關條例和法律有所關聯,此次的演講內容為保險商品與民事法律的關係以及各大保險公司與金管會之間的關係,還有面對巨額的賠償金保險公司與再保公司之間所認定的事項。且經過此事希望以後有若再有重大傳染疾病出現時金管會可以審視各家保險公司風險的承受能力,以免重蹈覆轍。最後,其實我個人對於這次金管會的決定感到有些訝異。縱使保險業者無法以民法227條之2第一項主張情事變更,非當時所能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來主張變更防疫保單的效果。但金管會此舉實在是讓我不太理解,放寬理賠標準是出於甚麼目的考量,因放寬標準後既使理賠成本上升,且再保公司也不願接受賠付其再保責任(由於理賠內容與保險公司和再保公司簽訂之契約不符),於是乎,各保險公司都因龐大的理賠金面臨了增資的壓力,讓人無法理解金管會此次的目的為何。

余珊蓉資深副總演講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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