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險理論剖析現行保險法制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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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險理論剖析現行保險法制之矛盾

2021.03.23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林建智教授演講

主題:從保險理論剖析現行保險法制之矛盾

日期:2021/3/23

       2021 年 3 月 23 日風保系邀請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林建智教授蒞臨演講,演講主題為「從保險理論剖析現行保險法制之矛盾」,透過林教授的講說使同學們應該如何從什麼方向來解讀保險法有更深的體會,對於原來在晦澀不明的矛盾之處有了全新的理解。

       林教授在演講中有提到六個現行法規上的爭議之處1. 對於保險之定義過於籠統2. 保險應歸屬於何人3. 損失填補原則-何謂「人身無價」4.損失填補原則-複保險與保險競合5. 損失填補原則-保險代位6. 締約衡平,這些矛盾之處於現行社會或多或少都產生了一些問題,若是可以加以解決,勢必可以使保險法在社會的運作更加順暢。

       針對第一點林教授提到,目前保險法對於保險的定義過於含糊,使得有損害填補性質的民事契約皆納入「保險」之範疇,但保險為特許行業,保險法167之規範也處以很重的刑罰,因此對於構成保險實質要件的清楚規範,例如特定名稱、不特定人等就顯得特別重要,以確定其範圍,第二點為被保險人中心論,林教授認為將被保險人設為保單所有人是極其重要的,當被保險人非保單所有人是否被保險人就是所謂的「人頭」,而使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為中心的三位一體可以解決實務上許多問題,如:保險利益不清、權利義務混亂等,第三點常會聽到損失填補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是因為人身無價,但人的身體有損失是的確會發生的,因此所謂無價根據林教授所說應做解釋為無法衡量,而就是無法衡量才事先約定標的價值,而非因定額給付才人身無價,此為觀念上的釐清,並不是實損填補的賠償方式才適用於損失填補原則定額給付只是用不同的方式來補償損失,第四點林教授主張複保險無用,於人身保險而言,因價值無法衡量所以沒有所謂的超額保險;於財產保險而言,若是投保多家保險待損失發生時,再根據保險競合條款做補償,只要在理賠時不讓要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足矣;於責任保險而言,因在損失發生前無法得知是否超額,因此保單應是多多益善的,以避免賠償不足的問題,因次複保險的作用不是那麼明顯,第五點發生在保險法的53條關於代位求償的問題,若根據現行的做法,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若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給付一部分,還需再跟加害人索要另一部分,會有債權分割的問題,就沒有由保險公司先賠償全部,再由保險公司跟加害人索要總損失金額減去保險契約賠償金額之數額來得順暢,也就是要被保人的權力有多大保險人其代位的權力也應該多大,第六點於保險法第54條對於被保險人過於保護,而當被保險人處於保單強勢的一方時,在根據第54條的保護,就破壞了雙方的平衡,而對於保單的平衡應符合合理期待原則也就是所謂ㄧ般人所認為合理的定義。

演講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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