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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 疫情對國際保險市場之影響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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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 疫情對國際保險市場之影響與發展

2022.03.18

美商達信(MARSH)保險經紀人公司沈義舫副總經理演講

主題:COVID 疫情對國際保險市場之影響與發展

日期:2022/3/18

2022年3月18日本系邀請美商達信(MARSH)保險經紀人公司沈義舫副總經理演講為同學演講「COVID 疫情對國際保險市場之影響與發展」。

Covid-19對全世界的影響將近2年的時間,許多店家倒閉、運輸成本增加導致通貨膨脹、供應鏈的變動加速各國進行產業分工與重組的步伐,疫情到底從何而起早已不是重點。而保險市場隨著國際情勢發展成硬市場(Hard market)或軟市場(Soft market),頻繁發生的損失迫使保險公司必須收取更高的保費來平衡賠款的支出。從資本額來看,國內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相較於上市上櫃公司都是杯水車薪、無法完全承擔上市櫃公司所有的風險;從擁有的訊息量來看,臺灣的保險公司以國內中小型企業為經營重心,因此對全球市場的情勢變化不若以再保險公司為合約對象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敏感,獲取資訊的速度也會較慢。

統計數據來自於2020年6月份與8月份,再保險公司對Covid-19 的預估損失金額在2020年6月份,AIG估計是損失2.72億美元、8月份則遽增為7.3億美元。檢視保險契約的條款內容,Covid 所造成的損失到底是否在承保範圍內?按照保險六大原則其中之一: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保險對於損害的填補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受到損害的範圍。

一個實際案例:中國在前年因為疫情導致許多城市實施封城,如果廠區因為一位員工染疫而必須關廠14天,請問因為疫情導致的損失是否在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對承保標的實質的損失與營運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營業收入中斷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全險式保單雖將傳染疾病列為除外條款,但是附加限額的傳染疾病批單,於是批單的效力大於保單,說明在該保險契約中,傳染疾病以限額賠償的方式納入承保範圍。

賠償的方式分為兩種,一為賠償固定成本;二為賠償額外費用(變動成本與利潤),視保單的種類而有不同的理賠方式。若廠區因為員工染疫而停工14天,在還未加上LMA5393條款前,理論上保險公司應對廠區之固定成本與營業收入中斷的部份進行理賠,保險雙方主要爭點在於:在財產保險,新冠疫情並未對廠區的機器設備造成任何實質上、可看見的損失,機器設備沒有實質上的損失,如何證明間接導致營業收入中斷的損失?

眾多的個案形成最終結果的主因,倫敦保險市場在COVID-19爆發後,在去年7、8月份時,強制每一個續保的客戶加上LMA 5393特約條款,代表因COVID-19所造成的損失已被列為除外不保的事項。英國法院目前裁定:無論是否有實質損失,凡有加保傳染疾病之批單者,保險公司應對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經過法院判決後仍在提起上訴當中。

把視野轉向國際的角度,全球再保險市場全部險種的費率在各洲市場(美洲、歐洲、亞洲、大洋洲)從2019年第一季開始上漲,直到2020年的第三季才緩慢的持平,其中又以財務性保險(如:董監事專業責任險)的成長幅度最為顯著。值得注意的是,在亞洲市場,臺灣的保費漲幅相對於其他國家(中國、日本、印度)是相對不明顯的,原因有二:

一、臺灣較大的上市櫃公司,續保日期多壓在6/30附近的區間,而這段區間剛好包含再保險市場與國內保險市場所有重新的排列組合,再保險市場的費率高但固定,費率規章自由化導致國內各家保險公司最終估算出的費率是浮動的,兩者相較之下,通常上市櫃公司會選擇再保險市場的費率,也因此臺灣第二季的保費收入會比其他三季還明顯;二、因為臺灣費率規章的原因,保險金額在300億以上的案件,加上再保險這個因素後,費率規章必須以再保險市場的費率為主而非國內的算價,因此保費收入通常都處於持平的狀態。保險/再保險公司對盈利的殷切相對於上市櫃公司對成本的現實,恰巧體現保險經紀人專業與價值之所在。

美商達信(MARSH)保險經紀人公司沈義舫副總經理演講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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